1、天津市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 行)第一条 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是依据国家标准(GB/T13391-2000)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在全国酒家酒店业实施的一项标准化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参照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天津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是实施本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国家商务部、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部署,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市评委会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有关单位推荐候选人,经市商务委员会确认报全国评委
2、会批准认定。市评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4 人,委员若干人。第四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和组织实施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国家标准;负责制定本市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工作计划和审定评审程序,制定评审细则;负责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的推荐、初审及年度复审工作;批准本市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颁发等级证书;负责推荐国家级评审员候选人;指导等级评定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评委会设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办),专职负责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市评委办设在天津市餐饮行业协会,市评委会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评委办的工作职责是:遵照国家评委会规定,对申报国家级酒家酒店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贯彻国
3、家标准的培训;负责国家级评审员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按照国家评委会要求,负责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申报企业初评,对符合要求的向国家评委会推荐;受理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企业申报,接受和处理相关的投诉;承办国家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市评委会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通报国家评委会工作要求,研究和部署本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评委会通过决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市评委办可按上述原则组织委员以函审形式通过决议。第八条 市评委会委托市评委办聘请酒
4、家酒店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第九条 评审国家特级、一级及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基本规则是:由企业自愿申请,报市评委办,由市评委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企业实施明查暗访并汇总评审结果,拿出评定意见。其中,申报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的评审结果报市评委会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评委办;申报国家二、三、四级酒家酒店的报市评委会审核批准。第十条 市评委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要了解和掌握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市评委会的决议,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给本市等级评定工作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经监督委员会提议,市评委会讨论通过,对其委员资格予以罢免,并撤销其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第十一条 市评委会成立评定工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市监委会负责监督评审工作全过程,受理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投诉,审查评定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个人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市评委会讨论通过。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