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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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编号: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2说 明1.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制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约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4.本示范文本

2、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

3、)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三)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4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七)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积极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三) ;5(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以下职

5、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八)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6、、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6(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

7、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 ;(十)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事务与管理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 1/3 以7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

8、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3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在物业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六)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

9、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8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作出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10、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30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9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1、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

12、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10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

13、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一)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资料;(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四)业 主 大 会 设 立 备 案 及 各 届 业 主 委 员 会 产 生 、备 案 的 材 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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