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一、 粉尘治理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3、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4、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5、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6、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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