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分析高杉LEGAL原创2015-09-18闫飞翔高杉LEGAL高杉LEGAL专注于高品质民商法实务文章的持续分享,投稿请寄:gaoshanLEGAL。侵害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作者:闫飞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微信号:Fly_Yan11)*作者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任职单位立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上述第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