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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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山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办 法( 建 议 稿 )第 一 条 ( 目 的 与 意 义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绿 色 发 展 理 念 ,坚 定 不 移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法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生 态 补 偿 有 关 部 署 ,落 实 中 山 市 主 体 功 能 区规 划 实 施 纲 要 、中 山 市 城 市 生 态 控 制 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和 中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生 态 补 偿 工 作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中 府 2018

2、1 号 )的 具 体 要 求 ,指 导 我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补 偿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 基 本 原 则 ) 中 山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工作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一 )“谁 受 益 ,谁 补 偿 ;谁 保 护 ,谁 受 偿 ”原 则 。饮 用 水 源 保护 的 受 益 者 需 要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同 时 ,保 护 饮 用 水 源 安 全 并 为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提 供 生 态 服 务 的 行 为 主 体 应 该 得 到 其 他 利 益相 关 者 的 补

3、偿 。(二 )统 筹 兼 顾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将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偿 纳 入 全 市 生 态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根 据 生 态 公 益 林 、耕 地 和 饮 用水 源 保 护 区 分 布 确 定 镇 区 生 态 补 偿 责 任 ,受 益 大 于 付 出 的 地 区做 出 补 偿 ,付 出 大 于 受 益 的 地 区 接 受 补 偿 。(三 )动 态 调 整 原 则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标 准 与 中 山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相 适 应 ,五 年 后 根 据 生 态 补 偿 政 策 评 估 调整 ,确 保 生 态

4、补 偿 政 策 契 合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需 求 。(四 )比 例 分 担 原 则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与 耕 地 、生态 公 益 林 生 态 补 偿 共 同 纳 入 全 市 生 态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市 、镇 区财 政 按 比 例 分 担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第 三 条 ( 补 偿 范 围 ) 中 山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范 围 包 括 全 市 饮 用 水 源 一 、二 级 保 护 区 。全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范 围 和 各 镇 区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面 积 由

5、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偿 实 施 小 组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调 整 中 山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方 案的 批 复 (粤 府 函 2010303 号 )确 定 。第 四 条 ( 补 偿 对 象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对 象 ,即因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和 管 理 造 成 合 法 权 益 受 损 和 因 履 行 饮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付 出 额 外 成 本 的 镇 区 、村 (社 区 )、所 在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五 条 ( 补 偿 标 准 ) 2018 年 启 动 我 市

6、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2018 年 至 2022 年 ,饮 用 水 源 一 、二 级 保 护 区 生 态 补偿 分 别 执 行 500、250 元 /年 亩 标 准 。第 六 条 ( 资 金 筹 集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筹 集规 定 如 下 :(一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纳 入 中 山 市 生 态 补 偿 专 项资 金 。(二 )坚 持 “市 财 政 主 导 、镇 区 财 政 支 持 ”的 纵 横 向 结 合 的 生态 补 偿 资 金 筹 集 模 式 。市 、镇 区 两 级 实 行 均 一 化 生 态 服 务 付

7、 费 ,各 镇 区 根 据 其 生 态 补 偿 责 任 上 缴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至 市 财 政 ,纳 入市 生 态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全 市 生 态 补 偿 支 出 。市 、镇 区 生态 补 偿 资 金 筹 集 采 用 基 于 区 域 综 合 平 衡 的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筹 集模 式 ,并 按 比 例 分 担 耕 地 、生 态 公 益 林 和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补 偿 资 金 。对 于 省 级 生 态 公 益 林 和 基 本 农 田 的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市 财 政 按 照 1:1 配 套 省 财 政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并

8、 填 补 省 财 政 下 发资 金 中 用 于 竞 争 性 分 配 及 省 统 筹 管 理 缺 口 ,剩 余 部 分 市 、镇 区财 政 按 照 4:6 比 例 分 担 ;对 于 市 级 生 态 公 益 林 、其 他 耕 地 、饮 用水 源 保 护 区 的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市 、镇 区 财 政 按 照 4:6 比 例 分 担 。火 炬 开 发 区 自 行 负 担 ,五 桂 山 由 市 财 政 全 额 负 担 ,镇 区 应 支 付生 态 补 偿 资 金 按 镇 区 生 态 补 偿 综 合 责 任 分 配 系 数 核 算 。(三 )待 条 件 成 熟 ,将 适 度 吸 纳 社 会 捐 赠

9、 ,逐 步 形 成 “市 财 政主 导 、镇 区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捐 赠 ”的 多 来 源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补 偿 专 项 资 金 筹 集 机 制 。第 七 条 ( 资 金 分 配 ) 市财政在完成资 金收缴 1 个月内,按照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拨付至各镇区。镇区所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公式一)i ii iZMBq一 级 一 级 二 级 二 级其中: 为第 i 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i偿资金,单位为元;为第 i 个镇区的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面积,单位i一 级为亩;为全市

10、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B一 级位为元/亩;为第 i 个镇区的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 区的面积,单位iM二 级为亩;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B二 级位为元/亩;为 第 i 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 区生态补偿考核iq指数,由考核结果决定,详见附表三,无量纲。第 八 条 ( 使 用 范 围 ) 全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的 使 用 范 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日 常 支 出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相关 项 目 支 出 ,保 护 区 内 集 体 、私 人 土 地 直 接 补 偿 ,和 保 护 区 内 集体 、私

11、人 土 地 赎 买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以 下 支 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机 构 和人 员 经 费 ,各 种 奖 金 、津 贴 补 助 ,其 他 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保 护 不相 符 合 的 支 出 。(一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日 常 支 出 包 括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日 常 巡 查 人 员 的 工 资 、巡 查 交 通 费 和 测 量 、水 质 检 测 等 相 关 巡查 装 备 的 购 置 费 ;保 护 区 标 志 牌 和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建 设 与 维 护 ;饮用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管

12、 理 制 度 实 施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及其 上 游 连 通 水 域 保 洁 管 理 ;保 护 区 周 围 村 /社 区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设 施 建 设 运 维 ;保 护 区 周 围 村 /社 区 生 活 垃 圾 长 效 保 洁 经 费 ;饮用 水 源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和 镇 区 落 实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所 产 生 的 支出 。(二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相 关 项 目 支 出 包 括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周围 村 /社 区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及 周 围农 业 面 源 污 染 综

13、 合 治 理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水 域 及 其 连 通 河 道整 治 工 程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相 关 自 然 生 态 修 复 工 程 ;和 其 他 有 利于 保 障 水 源 水 质 的 工 程 。(三 )保 护 区 内 集 体 、私 人 土 地 直 接 补 偿 。(四 )保 护 区 内 集 体 、私 人 土 地 赎 买 。第 九 条 ( 资 金 使 用 程 序 ) 镇 区 政 府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态 补 偿 资 金 使 用 时 ,应 :(一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用 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管 理 日 常 支

14、 出 时 ,由 资 金 使 用 部 门 向 镇 区 财 政 局 提 出 申 请 ,镇区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属 于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后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资 金 中 列 支 。(二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用 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相关 项 目 支 出 时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申 请 表 (见 附 表 一 ),连 同 项 目 相关 材 料 提 交 至 镇 区 财 政 部 门 ,由 镇 区 财 政 部 门 联 合 环 保 部 门 审核 通 过 后 ,由 镇 区 财 政 部 门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15、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中列 支 。(三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用 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内 集 体 、私 人 土 地 直 接 补 偿 时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集 体 、私 人 土地 的 所 有 者 向 所 在 居 (村 )委 会 提 交 申 请 表 (见 附 表 二 ),村 委 会汇 总 申 请 后 ,报 镇 区 环 保 部 门 会 同 镇 区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审 核 通过 后 ,由 镇 区 政 府 与 申 请 补 偿 对 象 签 订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书 ,镇 区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书 发

16、 放 直 接 补 偿 金 给 申 请 人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书 包 括 土 地 直 接 补 偿 对 象 、申 请 补 偿 的 土 地面 积 、申 请 补 偿 的 土 地 范 围 、补 偿 标 准 、补 偿 金 额 、银 行 账 户 和申 请 人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承 诺 等 内 容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书 一 式 三 份 ,申 请 人 、所 在 居 (村 )委 会 和 镇 区 环 保 部 门 各 执 一 份 。直 接 补 偿 标 准 为 受 补 偿 土 地 所 属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偿 标 准 一 致 ,即 位 于 饮 用 水 源 一 、二 级 保 护

17、区 内 的 受 补 偿 土 地的 直 接 补 偿 标 准 为 500、250 元 /年 亩 。若 已 获 生 态 公 益 林 或 耕地 生 态 补 偿 的 ,则 应 扣 除 已 获 得 的 其 他 类 型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申 请 人 上 一 年 度 存 在 违 反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规 定 的 行为 的 ,不 予 直 接 补 偿 。接 受 直 接 补 偿 金 的 村 集 体 或 个 人 ,应 履 行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若 违 反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则 追 回 直 接 补 偿 金 。(四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18、 补 偿 资 金 用 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范 围 内 集 体 、私 人 土 地 赎 买 时 ,镇 区 政 府 与 保 护 区 内 土 地 所 有者 签 订 土 地 赎 买 协 议 ,镇 区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协 议 列 支 。土 地 赎 买 协 议 应 明 确 所 交 易 土 地 中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内 土 地 的 面 积 、范 围 、交 易 价 格 和 土 地 出 让 方 的 水 源 保 护 责 任 。第 十 条 ( 资 金 管 理 档 案 ) 镇 区 内 部 加 强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资 金 全 过 程 档 案 管 理 ,镇 区 应

19、 对 年 度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管理 全 过 程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归 档 。各 镇 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年度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生 态 补 偿 项 目 进展 情 况 上 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将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表 上 报 市财 政 部 门 ,由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小 组 负 责 全 市 饮 用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的 档 案 建 立 与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 资 金 信 息 公 开 ) 饮 用 水 源

20、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施 小 组 要 及 时 公 开 年 度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筹 集 与分 配 情 况 。各 镇 区 对 年 度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使 用 情况 和 生 态 补 偿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镇 区 年 度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的 金 额 、使 用 情 况 、使 用 依 据 等 。第 十 二 条 ( 考 核 对 象 与 范 围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考 核 以 获 得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21、 偿 资 金 的 镇 区 政 府 为 对 象 ,以 镇 区 内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为 考 核 范 围 。第 十 三 条 ( 考 核 要 求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标 包 括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过 程 指 标 和 饮 用 水 源 保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效 果 指 标 两 类 。实 施 过 程 指 标 占 70%权 重 ,包 括 资 金 管 理 和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两 项 指 标 ,分 别 占 30%和40%。实 施 效 果 指 标 占 30%权 重 ,包 括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22、效 益 和 服务 对 象 满 意 度 三 个 生 态 补 偿 绩 效 目 标 ,分 别 占 10%、10%和 10%。考 核 满 分 为 100 分 ,最 终 考 核 得 分 在 90 分 (含 90 分 )以 上的 为 优 秀 等 次 ;得 分 在 80(含 80 分 )以 上 ,90 分 (不 含 90 分 )以下 的 为 良 好 等 次 ;得 分 在 60 分 (含 60 分 )以 上 ,80 分 (不 含 80分 )以 下 的 为 合 格 等 次 ;得 分 在 60 分 (不 含 60 分 )以 下 的 为 不 合格 。具 体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标

23、 体 系 见 附 表 三 。第 十 四 条 ( 考 核 周 期 ) 中 山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考 核 配 合 生 态 补 偿 工 作 需 求 ,考 核 周 期 为 每 年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 考 核 方 式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小组 委 托 第 三 方 技 术 单 位 开 展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监 测 和 饮 用 水 源 保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第 三 方 技 术 单 位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上 一年 度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工 作 考 核 ,镇 区 配 合 提

24、供 相 关 材料 。第 十 六 条 ( 考 核 结 果 使 用 )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核 结 果 作 为 分 配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的 依 据 。考 核 优 秀 的 ,饮 用 水 源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数 ( )取 1.1;考 核 良 好 的 ,饮 用 水 源 保iq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数 ( )取 1.0;考 核 合 格 的 ,饮 用 水 源 保 护i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数 ( )取 0.8;考 核 不 合 格 的 ,饮 用 水 源 保 护i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数 ( )取 0。饮 用 水 源 保

25、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iq实 施 一 票 否 决 制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水源 保 护 区 内 新 增 污 染 项 目 或 新 增 污 染 源 ;当 年 度 饮 用 水 源 水质 达 不 到 类 的 ;因 属 地 管 理 原 因 发 生 影 响 饮 用 水 源 安 全 的突 发 污 染 事 件 导 致 取 水 中 断 的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根 据 各 镇 区 最 终 得 分 核 定 补 偿 资金 ,拟 定 补 偿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拨 付 。第 十 七 条 ( 部 门 职 责 ) 市

26、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区 生 态 补 偿 中 的 职 责 如 下 :(一 )牵 头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小 组 。负 责 根 据 上级 要 求 和 实 施 效 果 制 定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相 关 政 策 文件 ,核 定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要 素 范 围 。(二 )制 定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并 提 交给 生 态 补 偿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三 )开 展 补 偿 对 象 责 任 认 定 ,向 生 态 补 偿 组 织 协

27、调 工 作 小组 提 交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情 况 报 告 。(四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考 核 工 作的 组 织 和 协 调 。第 十 八 条 ( 部 门 职 责 ) 市 财 政 部 门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态 补 偿 中 的 职 责 如 下 :(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筹 集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补 偿 资 金 ,并 将 核定 的 补 偿 资 金 下 达 至 镇 区 财 政 部 门 ;(二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负责 包

28、 括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在 内 的 全 市 生 态 补 偿 专项 资 金 年 初 预 算 安 排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确 保 专项 资 金 合 法 、公 平 、公 正 地 使 用 。(三 )参 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实 施 小 组 和 生 态 补 偿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四 )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的 其 他 事项 。第 十 九 条 ( 部 门 职 责 ) 市 水 务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林 业 局 、农 业 局 、发 展 改

29、革 局 、城 乡 规 划 局 等 部 门 参 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生 态 补 偿 实 施 小 组 。第 二 十 条 ( 镇 区 职 责 ) 接 受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的 镇 区 ,应 履 行 水 源 保 护 区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和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使 用 的 主 体责 任 ,主 要 包 括 :(一 )加 强 巡 查 巡 视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向相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配 合 做 好 工 作 ;(二 )严 格 控 制 和 杜 绝 污 染 源 ,做 好 现 有 工 业 废 水 排 污 口 的拆 除 、关

30、闭 或 搬 迁 工 作 ,确 保 水 源 健 康 安 全 ;(三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做 好 生 活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处 理 工 作 ,提 高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实 现 生 活 垃 圾 统 一 收 集 、转 运 和 处 置 ;(四 )加 强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鼓 励 生 态 种植 ;(六 )确 保 专 项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七 )配 合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八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 其 他 主 体 职 责 ) 接 受 水

31、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资 金 的 村 集 体 和 个 人 ,应 遵 守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配 合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 其 他 ) 专 项 资 金 应 专 款 专 用 ,对 擅 自 变 更 用途 或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专 项 资 金 的 ,将 全 额 追 缴 补 助 资 金 ,并 对 相关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单 位 作 出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 有 效 期 限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期 限五 年 。由 市 环 保 局 和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附 表 一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相 关 项 目 支 出 申 请 表 样 式附 表 二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集 体 、私 人 土 地 直 接 补 偿 申 请表 样 式附 表 三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标 体 系附 表 四 :镇 区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生 态 补 偿 考 核 指 数 取 值 情 况表附 表 五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源 水 质 达 标 考 核 采 用 监 测 断 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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