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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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汇资源网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委发199123 号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级各部门: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印发你们。根据此通知精神,对我省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 7 天;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 14

2、天。连续工龄当年满 5 年、10 年、20 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二、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三、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四、工作人员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

3、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五、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智汇资源网 2七、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1986 年 3 月 28 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一律停止执行。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更多优质资源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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