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开发区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个人。二、扶持政策(一)创业引导基金3.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创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集成电路、新能
2、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二)天使基金4.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天使基金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三)财政金融产品5.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6专利
3、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 1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 50%补贴。(四)事后奖补7.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8.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 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9.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4、首次达到 1 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10.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11.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1)年纳税超过 20 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2)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4)产业技术
5、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1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 5 万元。13.对当年验收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14.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15.知识产权奖励
6、知识产权定额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 3000 元、授权 5000 元。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 3 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资助 3 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 ;(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给予 1 万元资助;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 800 元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 800 元、1000 元
7、资助;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 400 元、500 元资助。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资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知识产权上台阶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实现零的突破,前 3 件每件给予1500 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 3 件每件给予 2000 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 10 件,给予 2 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 20 件,给予 5 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 100 件及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资助。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
8、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产学研合作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 3000元、受让方每件 2000 元的
9、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16.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区内企业 10 户以上,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当年服务区内企业 30 户以上,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中介机构在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 5 户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 10 户的,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中介机构在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年代
10、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 150 件,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专利代理机构在开发区的区级经济贡献。17.流片费用补助。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 MPW 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 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 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18.双创大赛奖励。对国家、省、市各级人社或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给予 3 万元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给予 5 万元奖励、入围国家级赛
11、事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五、附则19.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20.本政策中第 11 条款是承接省“1+6+2”政策,与省、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21.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2.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23.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24.本政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