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及验收制度 一、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1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木杠墙、木板墙、挡风帘(处理事故或处理瓦斯超限不在此限)。第2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第3条 需构筑通风设施时,通风科向施工连队下发设施构筑通知单,通知单的内容必有包含设施构筑时间、构筑标准。施工连队根据通知单编制施工措施,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对施工措施进行审定。第4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见实底硬帮后,底铺50mm水泥座浆,墙体必须装设灌浆管、观测管和反水管。第5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要求1. 及时构筑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2. 设施墙(桥)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3. 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与围岩不漏风。4. 墙面平整、无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