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广东省奶瓶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 除广州、深圳)生产环节的奶瓶(塑料奶瓶、玻璃奶瓶)。2 检验依据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等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 抽样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抽取的两份样
2、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留样封存于承检机构。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外,应根据需要同时填写 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 附件” ,由企 业确认后签名、盖章,与抽样单一起提交。抽查产品 相关产品 抽样数量塑料奶瓶 不少于 16 个,12 个作为检验样品, 4 个作 为复检备用样品。奶瓶玻璃奶瓶 不少于 8 件,6 件作为检验样品, 2 件作为 复检备用样品。注:需提供产品的标识或符合性声明。4 检验项
3、目要求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验方法 备注1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60 ,2h) GB 4806.7-2016 GB 31604.2-20162总迁移量10%乙醇(体积分数),70,2hGB 4806.7-2016 GB 31604.8-20163重金属以 Pb 计,4%乙酸(体积分数),60,2hGB 4806.7-2016 GB 31604.9-20164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GB 31604.7-2016仅适用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5 顺丁烯二酸特定迁移量(以顺丁烯二酸计) GB 4806.6-2016 GB 31604.40-2016 PP 类奶瓶检
4、 测6 乙二醇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 GB 4806.6-2016 GB 31604.44-2016 PET 类奶瓶检测7其他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GB 4806.6-2016 GB 31604.1-2016 等视产品标识或符合性声明而定塑料奶瓶8 标签标识 GB 4806.6-2016、GB 4806.7-2016GB 4806.6-2016、GB 4806.7-2016、GB 4806.1-2016仅限面向消费者的终产品1 铅迁移量 GB 4806.5-2016 GB 31604.34-20162 镉迁移量 GB 4806.5-2016 GB 3160
5、4.34-2016奶瓶(玻璃奶瓶、塑料奶瓶)玻璃奶瓶3 标签标识 GB 4806.5-2016GB 4806.5-2016、GB 4806.1-2016、 GB 4806.1-2016仅限面向消费者的终产品5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5.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 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5.2 食品用塑料容器对理化指
6、标的要求,需注意 GB 4806.6-2016中附录 A 的其它要求栏的备注要求。5.3 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 对该样品的检验。6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7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7.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7.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7.3 不进行复检情况: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