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内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选矿厂的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并使得选矿厂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依公司的员工守则,制定此办法。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到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没有请假条视为无效。半小时以内可向班中请假;2小时以内可向段长请假;半天以内主管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向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向公司主管部门请假;如没有认真履行请假制度,厂部发现后请假者按旷工处理,矿工一天扣绩效工资三分之一。第二条 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发现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消极怠工,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50元;班长负相关责任,每次罚款50元;第二次处以100元罚款,再次发生经常迟到、早退者罚金翻倍,无故旷工者开除选矿厂。第三条 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窜岗、睡岗,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段长、班长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100元;发现3次以上者开除选矿厂。第四条 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喝酒,一经发现开除选矿厂;段长、班长每人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