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25升,且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第4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