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无论公司形态如何变更,只要发生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事实,仍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本案中,上九公司虽然在二审期间公司形态变成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形态发生的变化并不能改变财产混同的事实。因此,在一审时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祝某在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即祝某的个人财产与上九公司的财产已经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即使上九公司变更为非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但这也不能成为祝某无须对上九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故祝某仍应对上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借款的责任。嘉宾点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其他股东制约的场合下,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财产并随意支配,最终至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该项规定适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只适用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场合;第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人股东;第三,一人股东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过审计后的各项财务、会计资料。提供这些证据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并不困难,因为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所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