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2003年4月29日) 前言本标准用于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质量进行评价。生产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本标准的4.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卫华、胡冬梅、张汉洪、张宏、袁秀宏。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识、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为临床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到的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提供阻隔、防护作用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以下简称防护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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