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3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三、人员配置(一)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二)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三)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