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职责;联锁系统的分类;联锁系统设定值的确认;联锁系统的投运、解除(恢复)手续;联锁系统设定值和系统配置的修改程序;联锁系统基础资料的管理以及联锁系统的检修试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2 管理职责2.1 机动处为公司的联锁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A1级联锁解除、投用、变更申请进行审核。2.2 调度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投用、运行情况;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联锁参数的设定情况。2.3 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2.4 机电仪中心为本单位的联锁系统业务执行单位,负责全公司的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联锁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2.5 生产技术处负责公司的联锁系统的操作、投用管理;负责审核确认系统设置及联锁报警设定值;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2.6 安全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