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3篇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