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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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1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按每年国家下拨指标核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

2、主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科研处、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第五条 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具体负责。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研究生党员、干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第三章 评审程序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安排,于每学年开学

3、初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第九条 根据学校要求,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审,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附件 22第十条 各院系初评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后,由研究生院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并在校园网上和校园内向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复。第四章 奖励与评审标准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

4、元。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的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6、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犯法律和校纪校规者;2)课程不及格、学分未修满、未按要求开题者;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和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JT4)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外语要求者;4)有抄袭、剽窃论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第十四条 评审具体标准1、成绩评定标准(1)总成绩(课程平均成绩5

5、0)(科研、竞赛分40)(德育测评分10)(2)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1)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2)大学英语考试(CET6)达到 425 分,大学日语考试 (CJT4)达到 66 分以上者,在课程平均成绩上加 2 分。2、科研、竞赛分计算标准 (所有参评材料作者署名单位须为成都体育学院)(1)科研分计算标准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只计第一作者)被 SCI、检索系统收录:每篇 50 分;被 EI 收录:每篇 35 分,被ISTP、ISR 检索系统收录:每篇 10 分。重要核心期刊:体育科学:每篇 50 分,中国体育科技:每篇 40分。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核心期刊:每篇 30 分。公

6、开刊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 5 分,最多累计 2 篇。2)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只计第一作者)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每篇 10 分。附件 23一般国际会议、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每篇 5 分,每次会议以最高分计一篇,最多累计 2 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报告按 100%计分,墙报交流按 80计分,书面交流按 60计分。国际会议仅注册未到会按 50%计分,国内会议须到会方有效。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另加 5 分。注: 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一般指奥运会体育科学大会、亚运会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二级学会学术会议指全国体育科学学会下设的 18 个分会主

7、办的学术会议。其他学科参照同类标准执行。3)承担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 80 分,省部级项目 50 分,厅局级项目 20 分。项目立项按30计分,结题按 70计分。项目参与者:国家级项目前 7 人、省部级项目前 5 人、厅局级项目前 3人。项目负责人按 100%计分,第二参与者按 60%计分,以后参与者依次按递减 5%计分。4)编写教材或专著参加教材或专著编写且参编章节有署名者,每撰写 5000 字 1 分,最高计 10分。(2)竞赛分计算标准1)国内外重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赛):第一名 50 分,第二名、第三名 4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 30 分;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运会:第

8、一名 30 分,第二名、第三名 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 10 分;亚洲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城运会:第一名 20 分,第二名、第三名 15 分,第四名至第八名 10 分。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年度单项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比赛:第一名 15 分,第二名 10 分,第三名 5 分。2)裁判分计算标准奥运会项目:晋升国际级裁判:50 分,国家级裁判:30 分;非奥运会项目:晋升国际级裁判:25 分,国家级裁判:15 分;注:竞赛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按 30%计分。竞赛成绩只计一次最高得分,不累积计分。2)科技竞赛类比赛以团队参赛者,两人合作者,排名第一按 70计分、第二计按 3

9、0计分;三人合作者,排名第一按 60计分、第二按 30计分、第三按 10计分;以后排名者不计分。全国“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一等奖 30分,二等奖 25 分,三等奖 20 分;四川省“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一等奖 20分,二等奖 15 分,三等奖 10 分。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参评时原有加分项目不再重复计算。附件 24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七条 学校负责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

10、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获奖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发现严重违纪和论文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第六章 申 诉第十九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院系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各院系根据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分的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推荐人选。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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