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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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智汇资源网 1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 133 号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智汇资源网 2(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

2、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第四条 (权利义务)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管理主体)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

3、管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智汇资源网 3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4、。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 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100%确定;2008 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智汇资源网 4(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 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5、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第七条 (缴费列支渠道)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 (个人账户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第九条 (个人账户规模)智

6、汇资源网 5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 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一)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二)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三)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个人账户收益)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

7、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保留)智汇资源网 6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转移)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

8、参保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调入或招入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第十三条 (储存额用途)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第十四条 (出境人员个人账户退还)智汇资源网 7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

9、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继承)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 年 12月 31 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

10、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智汇资源网 8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参保信息。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领。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待遇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

11、列支。第十八条 (领取养老金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智汇资源网 9第十九条 (计发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当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

12、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发给 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智汇资源网 10(三)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

13、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0 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发给 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相关计算公式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 1990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2005 年以前按 2001 年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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