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范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区 财政局专项安排,区委宣统部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使用、管理、监督,确保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区委宣统部主要职责:(一)制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及相关
2、规定,研究引导资金扶持政策;(二)研究引导资金每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并于每年9 月份发布申报通知;(三)受理项目申报、辅导,组织专家组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工作;(五)召开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向成员单位汇报申报项目及拟发放项目情况;(六)根据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最终意见,负责拟补贴项目公示;(七)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引导资金的下达,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八)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区委宣传统战部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引导资金扶持政策;(二)负责引导资金预算
3、的编制和执行;(三)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四)会同区委宣传统战部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中 重 要 事 项 的 研 究 、审 议 、决 策 等工 作 。第三章 引导资金补贴方式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一)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用于推动新北区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常州市文化 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 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技改、市场开拓等,对企业
4、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二)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1项目单位需在新北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2应为已申请到上年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文化产业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 且已支付完全部本息后的企业。(三)补贴标准:对于申请企业的项目补偿标准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补偿额度,一般为贷款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 50%,且单笔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第九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一)扶持方向:投资建设的文化影视城、影视创作基地;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民间场馆,如博物馆、植物园、科普场馆等;用于艺术品博览、交易和舞台剧展演的场馆,如艺术
5、品展馆、纪念馆、拍卖场馆和工艺、大型剧院、演出场所等;其他重大文化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二)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情况以及达产情况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奖励。第十条 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一)扶持范围:1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出版发行、动漫网游、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项目;2红色文化项目、地方传统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3传播主流价值观念,获得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型活动;4体现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地区产业发展长远规划,能够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6、新兴文化业态的培养予以支持的项目;5体现文化科技创新融合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行业标准制定、市场化推广等文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6能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有助于提高地方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的重大项目。(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标准:经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其投资金额大小并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参照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补贴标准,给予 1020 万元的补贴。第四章 申报要求第十一条 申报的时间:扶持项目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 9 月。第十二条 申报提交的材料:(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二)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7、(三)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四)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五)项目 单 位 近 两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报 表 附 注 说 明 等(复 印 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申报企业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各园区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统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8、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评审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7 天,公示结束后,提交初步意见报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为保证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审批通过的项目法人要与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四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 2 年的;(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建立绩 效管理制度。区委宣传统战部会同区财政局对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委宣传统战部于每
9、年的三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工作开展自评价工作。区财政局每年将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预算单位,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完善项目资金管理、调整下年度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建立监 督管理制度。区委宣传统战部定期对往年获补贴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如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 5 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四)有偷税行为被处罚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 传统战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常新委办 2013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