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总结第1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刑法、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x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二)违反x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