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思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在社会上已经屡见不怪:商场开业,VIP卡莫名其妙地就寄到了家里;孩子还没放暑假,各大补习机构就打电话来介绍课程;微信好友中出现了很多陌生人微商来宣传推销他们的产品,各类各式的推销和宣传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的方式铺天盖地而来,让人不解的是:我们的信息是如何到了这些商家手上的?因此,现在很有必要分析个人信息被获取的行径以及在民法上如何对个人信息予以真正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属性 在探索个人信息的保护之前,我们首先要区别三个概念: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隐私。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范畴要小于个人资料,只有具有使用价值的并且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料才是信息,才能在立法上有被保护的资格,故在立法上使用个人信息定义更符合立法精神;而个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涉及个人的私生活,主要体现为:个人数据、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但这些在个人信息中也有体现,所以两者又是具有交叉性的。 个人信息具有两种属性:分别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人格属性: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着他的各种自然信息,它影响着这个人在社会中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