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权力实施事项清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服务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服务窗口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桂吉路 2 号)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令时)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2、冬令时)咨询电话 0777-5610360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7-561032312 设定依据1.【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7 号公布,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 -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 年 7 月 29 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3.【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 年修订)(2015 年 3 月 17 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县(市、
4、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 号)第五条第(一)款 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止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款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13 实施对象 辖区内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1.【法规】基本农田
5、保护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7 号公布,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 年 7 月 29 日通过)第二
6、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 3 -核。3.【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 年修订)(2015 年 3 月 17 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
7、01224 号)第五条第(一)款 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止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款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16 行使内容1.【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7 号公布,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
8、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2.【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 年修订)(2015 年 3 月 17 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9、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 号)第五条第(一)款 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止期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款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4 -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无。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无。环节名称 无。19 特殊环节(含 中 介 服 务 )办结时限 无。20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1 结果名称 无。22 运行系统 无。23 责任事项 确保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
10、减少。 24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耕地保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的。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5 备注- 5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审查过程不严格、不公正高平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平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3.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低平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低1.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平吉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附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流程图- 6 -附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流程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基本保护责任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