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