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