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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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2、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

3、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第九条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持有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 第十条 比较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一般困难

4、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1)单亲家庭(一方亡故)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提供相关证明) ;(3)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4)家庭中有 2 名以上子女(含 2 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提供相关证明) ;(5)来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父母均在务农的农村学生(提供相关证明);(6)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提供相关证明) ;(7)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

5、难学生。(1) 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 ;(2)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3) 建档立卡困难户(提供相关证明) ;(4) 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5) 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校内外大额就餐的,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的,经常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的,有其它高档消费等现象的(专业需求除外)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体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

6、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四条 学生首次申请困难认定程序:(1)学生如实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及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调查及认定申请表 ) ,并由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或村委会、高中)签章。(2)学生将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主动申请参加认定。(3)各实体单位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填写的调查及认定申请表的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评定。院系应综合考虑被评议同学家庭情况(财产、健康、受资助、人口、地域等) 、本人身体情况、在校期间生活表现等情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

7、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结合本院系专业实际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工作。(4)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年级、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5)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将经过审核后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不可以校园网公告、院系网站公告等可能扩大不必要的告知范围的方式进行公示)内公示 5 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本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

8、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6)本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将调查表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相关学生信息记录备案,作为资助工作开展的相关依据。第十五条 学生再次申请困难认定程序:(1)对于已经过认定的学生,院系应在每学年开始时组织开展再次认定的复核工作,原则上由认定评议小组对该同学进行评议得出困难等级结果(无需再次提供调查及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院系复核后将相关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2)对于学生申请进行更高困难等级的

9、认定或家庭经济发生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的学生,需按照首次认定程序进行。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实体单位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院系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各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院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集中进行一次。因故未能及时参加此次认定的学生,各实体单位可视情况在合适的时间给予申请与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年接受各实体单位递交的认定与复核申请。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结果、异议的申述具有最终的确定权。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老生如需新增认定或更改认定等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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