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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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华 池 县 党 政 机 关 容 错 纠 错 办 法 (试 行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

2、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予作负面评价,及时帮助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2 -干部、公职人员。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的原则,确定容错纠错认 定和落实主体,具体由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落实。第五条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坚持挺纪在前,实事求是,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

3、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宽容失误,及时纠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 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第二章 容错情形及程序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尚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一)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 3 -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的;(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

4、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四)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打架” ,或工作中遇到的仅靠本地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经书 面请示或全面汇报获批准或未获得明确答复,为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五)在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推动重大项目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因大胆履职、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六)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中,为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工作偏差,造成较小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5、(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临机决断、积极担当作为,事后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九)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十)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预知因素,导- 4 -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一)上级部门、相关领导的工作部署或工作程序违反政策、规定,经提出合理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十二)相关政策、规定、决定不符合本地实际,执行该项政策、规定、决定将造成不可挽回的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因而未予执行或合理变通执行的;(十三)对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尚未造成

6、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问题,主动发现、及时汇报、积极纠改的;(十四)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十五)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容错:(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二)因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三)不打招呼盲目蛮干或故意规避制度规定造成工作被动或结果违规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故意遮掩不报告、不认错、不纠错的;(五)谋取私利、顶风违纪、失职渎职、搞“ 政绩工程”“形- 5 -象工程”的。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被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启动问责

7、追责程序后 7 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追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核查。受理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解释答复;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并抄送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纠错情形及措施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8、纠错:(一)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违纪或违法的;(二)可能存在违纪或违法事实,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小,且难以查证或依据相关规定查实后可以免予责任追- 6 -究的;(三)经认定为容错情形后需要进一步纠改错误的。第十条 对符合纠错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错改正:(一)发出纠错通知。受理机关在作出容错结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报 告整改落实情况。(二)实施谈话教育。在发出纠错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负责人通过对纠错对象实施提醒、告诫约谈或诫勉谈话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教育引导,

9、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提高思想认识,推动问题整改。(三)督促整改落实。受理机关确定专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如发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依然我行我素或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 应当从严审查处理。第四章 容错纠错结果运用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容错或予以纠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一)对确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 7 -轻或减轻处理;(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五)个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 公室商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承担。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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