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拓宽监督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扎实有效推进我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基本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表现、不良记录。(二)关心关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常年在*市*区居住工作或经商的社会各界人士,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四)为人正直、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能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法纪观念强,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五)工作认真负责,能服从区纪委、区监察局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六)坚持原则,敢于较真,善于发现问题,能及时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具有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三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职责(一)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