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考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x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x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