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x行政诉讼法、x行政复议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7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18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五条 行政应诉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主管谁应诉、谁承办谁应诉”。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刻制启用“行政应诉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