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指南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 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 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 本指南。注意:1、依照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2、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2、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4、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 见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申请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登记
4、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 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5、)(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 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七个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部分镇街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办理材料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
6、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应当置于括号内。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注: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预先核准的企
7、业名称有效期为 3 个月,可申请延长 3 个月。有效期 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国有独 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 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9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 规或国 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第 7、8 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0、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
11、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 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 3 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 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12、、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7营业执照副本。注:
13、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第 6 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52018 年 1 月 1 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 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备 案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
14、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 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备案。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2、4 项材料。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注 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
15、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 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
16、件。9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2第 8 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2018 年 1 月 1 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 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支机构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使用
17、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第 7、8 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 地级以
18、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 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
19、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6营业执照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第 5 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4. 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2 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
20、体资格证明)。5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2018 年 1 月 1 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 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
21、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第 4 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2018 年 1 月 1 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 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年报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月日至月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咨询方式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联系电话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莞城分局咨询电话:
22、0769-22241080;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2;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沙田分局咨询电话:
23、0769-81262123;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51201;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相关表格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