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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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改措施第1篇:民事行政检察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 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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