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的签订;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