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设市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或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管理工作。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推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第六条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