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第三条 核定非煤 矿山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 330d,露天矿山采取 300 d。第四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
2、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第五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 0 万 t/a 以 下 、最 低 开 采 规 模 以 上 非 煤 矿 山 以 1 万 吨为 档 次 (即 1、2 万 t/a
3、),稀 贵 金 属 非 煤 矿 山 以 0.5 万 吨 为 档次 ;(二)30 万 t/a 至 100 万 t/a 非煤矿山以 5 万吨为档次(即 30、35 万 t/a);(三)100 万 t/a 以上非煤矿山以 10 万吨为档次(即100、110 万 t/a);生 产 能 力 核 定 结 果 不 在 标 准 档 次 的 ,按 就 近 下 靠 的 原 则 确定 。第六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 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
4、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第八条 提高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非煤矿山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山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九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二)提
5、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并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第十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装矿水平到达卸矿水平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 计、每日提升时间(h/d)按不同井筒类 型确定;(三)竖井提升时,箕斗井作主提升的,提一种矿石时,取 19.5 小时,提两种矿石时,取 18 小时;罐笼井作主提升的,取 18 小时,兼作主副提升的,取 16.5 小时;(四)斜井提升时,主提升取 19.5 小时,辅助提升及主副兼作提升取 16.5 小时,箕斗与
6、机车或汽车联合运输时,提升纯作业时间不超过 18 小时;(五)多条主井同时提升矿石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主井采用竖井箕斗、竖井罐笼、斜井箕斗、斜井串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均按下式计算:TkC10Qt36A4sr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 t/a;tr年工作日,330d;ts日提升时间,按第十条规定选取;Q每次有效提升矿石量,t;C提升不均匀系数,竖井提升时,箕斗取 1.15,罐笼取 1.2;斜井提升时,当开拓系统只设一套提升装置时,取1.25,当设两套提升装置时,其中矿车组提升取 1.2,箕斗提升取 1.15;k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1.1
7、1.2;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 ,s。第十二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最低中段生产时,副井提升废石、人员、材料的综合能力;(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 5.5 小时计算;(三)多条副井同时提升废石、材料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TPMR(10D-365.3 CG4 QRA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 t/a;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 矿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8、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2、升 降 其 他 人 员 时 间 为 升 降 工 人 时 间 的 20%,不 得 少 于 5次 。第十四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有保护隔离措施时,班最大提升时间按第十条竖井提升规定选取,若无保护隔离措施时,则箕斗
9、或罐笼的提升时间均按单一竖井提升时减少 1.5 小时考虑。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 TPMCRTP(10D-3603 CGM4 QhA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 t/a;Ch班最大提升小时数,按第十四条规定选取;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M提矿一次循 环时间,s;PM每次提 矿重量,t;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矿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D下降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降炸药、设备、长材等);TQ下降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10、 ;TR每 班 上 下 人 总 时 间 ,s,有 关 规 定 同 副 井 提 升 能 力 核定 ;C提矿石和废石不均匀系数,均取 1.25。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第十六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 年 一 次 的 全 部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联 合 排 水 试 验演 习 报 告 (防 洪 演 习 )记
11、录 ,确 保 排 水 系 统 和 供 配 电 系 统 等 安 全可 靠 。第十七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根据 依 法 批 准 的 矿 山 地 质 报 告 提 供 的 涌 水 量 和 生 产期 间 涌 水 量 实 测 数 据 ,取 最 大 值 作 为 矿 井 排 水 系 统 能 力 的 计 算依 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矿井 24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矿井 24 小时的
12、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敷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用一备;(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单个水仓的有效容积(V 1):V1(24)Q s(m3)2、水仓的总容积(V):V(68)Q s(m3)式中:Q s矿井每小 时正常涌水量,m 3/h。(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n4P102B3nA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m4P10式中:A n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万 t/a;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h;Pn上一年度平均日 产吨矿正常涌水量,m 3/t;Am最大涌水量
13、排水能力,万 t/a;Bm工作水 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 3/h;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矿最大涌水量,m 3/t。第五章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第十八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三)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有专用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四)非煤地下矿山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第十九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
14、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 5%的规定;(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w10P634A式中: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 t/a;P线 路合理、允 许 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 5%;w矿井吨矿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矿综合电耗。(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w10S634A式中: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 t/a;S工作 变压 器容量, kVA;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
15、0.9;w矿井吨矿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二十条 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装置齐全,运转正常;(二)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上(下)山、斜井、运输巷的运输能力;(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