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文案第1篇: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1、政策要求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