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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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 2015 年 10 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 年 12 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内容(一)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本次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

2、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执 行范围为 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二)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中央 2016 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2017 年3 月,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 20152016 年区直单位2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度调研,各单位对区内 400 元、区外 450元(含讲课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普遍反映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区举办的培训,180 元的住宿费难以保证需要。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将

3、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 400 元/人天(不含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 550 元/人天(不含 讲课费)。我区 2014 年培训费综合定额区内标准为 400 元/人天(含讲课费),经统计测算,2015-2016 年的讲课费支出占整个培训费支出的 8%-10%,为此,本次修 订后,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 400 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基本满足了区内培训的需要,因为不含讲课费,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实际上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区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由 400 元/人 天(不含 讲课费)提高至

4、 550 元/ 人天(不含讲课费),增幅约 37.5%,与中央三类(处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一致。【拟定方案】在我区 2014 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单位:元/人天培训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场地费、 资料费、 交通费其他费用 合计区外 320 150 50 30 550区内 230 120 30 20 4003说明:1.我区 2014 年标准为区内 400 元/人天(含讲课费)、区外450 元/人天(含讲课费 );包括贵州、云南、四川、广东、浙江在内的全国大部份省份旧的培训费标准均为 400-450 元/人天(含讲课费)。2.通过互联网查询,目前已新修订出台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省份有海南省、山东省,

5、通过电话咨询,已初步拟定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有四川省、湖南省,以下提供上述几个省份的新培训费标准,供参考。【一】四川省 2017 年标准(征求意见稿)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场地费、 资料费、 交通费其他费用 合计一类培训(厅级) 340 150 80 30 600二类培训(处级) 250 150 70 30 500三类培训(科级) 190 130 50 30 400【二】湖南省 2017 年标准(征求意见稿)培训地点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 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合计一类培训(厅级) 260 130 60 30 480省内 二类培训(处级及以下) 240 130 40 30 440

6、省外 一类培训 (厅级) 400 150 70 30 6504二类培训(处级及以下) 330 150 40 30 550【三】山东省 2017 年标准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合计一类培训(厅级) 380 150 90 30 650二类培训(处级) 300 150 70 30 550三类培训(科级) 240 130 50 30 450【四】海南省 2017 年标准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 费、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340 130 50 30 550【五】中央 2016 年标准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合计一类培训(省级) 500

7、150 80 30 760二类培训(厅级) 400 150 70 30 650三类培训(处级) 340 130 50 30 550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5支出结构。今年,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区还进一步加强了一般性支出预算管理,对区直部门 2017 年年初部门预算中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 13项经济分类科目的一般性支出按 5%的比例进行了压减。会议费、培训费不仅属于一般性支出,还属于“三公两费” ,社会关注度较高,近几年来都是按照“零增长” 的原则 安排预算。为确保相关政策落

8、实到位,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自治区本级部门 2018-2020 年中期财政规划和 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财预2017 136 号)精神,2018 年部门预算将继续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会议费、培训费预算。因此,本次修订后,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提高了,各单位应相应压缩培训人数及规模,特别是要减少区外培训的次数。(三)根据中央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1.讲课费单列。需要支付讲课费,是培训与会议支出的重要区别。由于讲课费与按照人均测算的综合定额标准没有关联性,把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标准不尽科学合理。实际执行中,参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管理,一方面挤

9、占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的基本开支,另一方面带来合班授课、一次授课从多个培训班领取讲课费等变通现象。此次按照中央做法,将讲课费从综合定额中单列出来。2.提高讲课费标准。各方面普遍反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半天的讲课费标准偏低,难以请到优秀师资,难以保证6培训质量,同时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1、2 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中央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 ”调整为学 时,标准分别为:副高 500 元/学时,正高1000 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1500 元/学时。半天最多按 4学时计算,我区讲课费标准拟

10、调整与中央一致。3.将培训类别范围由原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 。主要是考虑一一列举难以涵盖全部培训类别,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培训类别有新的拓展,并已作出明确规定。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4.删除“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的要求。考虑到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定的培训成本,不再对 30 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5.在培训机构优选范围中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等表述。主要是为

11、了配合下一步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6.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调整为“10%”。主要考虑与会议工作人员规定相衔接,也是为了满足培训工作特别是小班教学的需要。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77.明确提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针对个别培训机构在举办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班时,还向学员收取一定费用的不规范现象。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8.调整培训计划报送时间。为便于各单位培训计划拟定时间与单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有效衔接,将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时间调整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前。8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12、政策解读方案一解读形式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同时按要求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解读渠道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解读。三、解读时间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四、解读材料(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2015 年 10 月,中央修订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6 年 12 月,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为此,我区办法一些具体条款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所冲突,我们在反复研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

13、部、自治区公务员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决定对我区培训费办法进行修订。(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9修订后的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与旧办法相比,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培训费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一致。本次修订后的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单位范围将与中央完全一致,即“本办法所称培 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执 行范 围为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2.与会议费联动提高综合定额标准。中央 201

14、6 年办法提高了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我区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会议、培训住宿费标准要联动的要求,结合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将区内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与新修订的三类会议费标准一致,即 400 元/人 天(不含 讲课费),同时参考已出台新培训费标准的省份,将区外综合定额标准拟定为 550 元/人 天(不含 讲课费)。3.讲课费单列。需要支付讲课费,是培训与会议支出的重要区别。由于讲课费与按照人均测算的综合定额标准没有关联性,把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标准不尽科学合理。实际执行中,参训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讲课费纳入综合定额管理,一方面挤占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的基本开支,另一方面带来合班授课、一次授课从多个培训班领

15、取10讲课费等变通现象。此次按照中央做法,将讲课费从综合定额中单列出来。4.提高讲课费标准。各方面普遍反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3000 元/半天的讲课费标准偏低,难以请到优秀师资,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时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 1、2 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中央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 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 500 元/ 学时,正高 1000 元/ 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1500 元/ 学时。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我区讲课费标准调整与中央一致。5.将培训类别范围由原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主要是考虑一一列举难以涵盖全部培训类别,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培训类别有新的拓展,并已作出明确规定。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提法一致。6.删除“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的要求。考虑到培训伙食费、场地费等成本不会随着培训天数增加而递减,时间长的培训一般会安排异地衔接教学,相应会增加一定的培训成本,不再对 30 天以内的培训降低综合定额标准。与中央培训费办法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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