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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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 实施 办法(穗开管 办 201723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 )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省、市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第二章 人才认定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

2、施。- 2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认定对象除符合人才认定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类:1.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年龄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0 万元,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或

3、全职职工不少于 10 人;3.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 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 3 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 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 5 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 15%);4.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在创办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 -5.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二)创新类:1. 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诺贝尔奖、中

4、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年龄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进单位”)全 职工作,并在引 进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须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连续 5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4.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第六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但不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

5、通2016 29 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 4 -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且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 201629 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但未纳入本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且新的认定依据对应的人才层次应高于原人才称号对应的人才层次。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 201629 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

6、的,经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 千人 计划” 人才,国家 “万人计划” 人才,国家教育部“ 长江学者” ,广州市杰出专 家;(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 特支计划” 杰出人才、科- 5 -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 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

7、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三)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 30%的,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第九条 每年对认定的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

8、相关待遇。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 5 年,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 6 -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

9、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第三章 全球纳才奖励第一节 安家费- 7 -第十一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安家费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二条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分别提高到 1000万元、800 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 5 年等额发放。已享受安家费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人才津贴和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

10、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 10%。如因 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3.承诺所创办企业 10 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 8 -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 年以上。(二)本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11、,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纳税额 2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实缴货币出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4)沪深A股上市企业;(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 - 9 -收入 50%以上的知识产

12、权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安家费至人才的万能捷通卡账户。第二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的组织和实施,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 10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13、。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经济贡献奖励- 10 -第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经济贡献奖励的组织和实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的经济贡献奖励于次年兑现。区财政局负责配合提供政策兑现所需的有关数据。第十七条 新引进 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 创业 人才和 创新人才( 长期项目)创办 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5 年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一)申请人持有杰出人才A证;(二)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累计净利润达到 2000 万元,或获得新药证书(类新药放宽到 8 年),或获得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以申报指南公布的时间为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定后,发放到申报企业。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第一节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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