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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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德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领域内从事砖瓦粘土、矿泉水、地热等开采及灰渣库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

2、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砖瓦粘土、矿泉水、地热等开采企业及灰渣库管理单位。其他如中央、省驻德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等仍由省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实行企业申 2 请、逐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安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组织相关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企业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完善相关文件、资料和图纸;(二)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对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三)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

3、件进行审查;(四)做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无证企业依法查处。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要求; 3 (三)设置安全生产

4、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八)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九)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方案。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5、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取土(水)设计方案;(十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件(十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准件(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提

6、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机关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市安

7、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 5 意见。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8、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办法; (二)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以下内容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

9、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后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安全标准化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

10、范。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7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生产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直接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交申请,安监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第二

11、十三条 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工作。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实现企业标准化生产,达到本质安全。第四章 安全培训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非煤矿山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第二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 8 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12、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非煤矿山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章 安全监管第二十八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13、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 9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情况报告书附件: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派审查通知书附件: 砖 瓦粘土开采企 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 矿 泉水(地 热 )开采企 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方案编写大纲附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10 附件 8: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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