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的监察,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这三项制度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缺一不可,其中排查是前提,治理是目的,报告是保证,通过报告,增加透明度,加大自身压力。第二条 隐患排查责任制 (一)煤矿企业是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或经理)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矿(井)主要负责人(矿长或经理)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二)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科队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科队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三)班组、车间是当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班 l 长对当班作业区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班组长对当班作业区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四)各级人员责任 1.各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