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成都市实体书店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宣传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促进成都实体书店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厚培城市书香氛围,彰显天府文化人文成都魅力,打造中国书香第一城,推动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根据成都市促进实体书店发展相关精神和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指成都市实体书店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 奖励资金” ),是指 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
2、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体书店发展的资金。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扶新扶优扶强,促进发行行业转型升级,提升书店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为目标原则。第三条(实体书店定义) 本办法所指实体书店,是指在成都市依法注册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 2 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书店。在图书批发市场的出版物经营店铺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实体书店。第四条(管理机构) 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作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指
3、导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市文广新局作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使用原则) 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激励实体书店坚持社会价值,坚持社会效益,不断增强创造力、竞争力;(二)发挥扶持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出版发行产业,促进出版发行与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出版发行繁荣兴盛,推动书香成都建设;(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支持方向和方式第六条(扶持奖励对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实体书店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发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4、文 3 化、发展天府文化以及反映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出版物;(二)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三)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正常;(四)在最近两年内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记录;(五)拥有多家分支机构(公司)的实体书店,只能以总公司名义申请扶持奖励资金;(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第七条(扶持奖励方向) 扶持奖励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支持实体书店围绕城市建设和发展优化布局,打造国际国内一流书店、地标书城、大型书城和综合性书店;填补天府绿道沿线区域、人口导入区,新兴居民社区、交通枢纽等空白的书店;鼓励
5、国内外品牌书店落户成都。(二)支持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与文创、旅游、商贸、互联网等融合,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创意生活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性文化体验消费空间。(三)支持中小型实体书店找准市场定位,做精做大细分市场,精研读者需求,改善店面环境,满足不同层次阅读需求。(四)支持实体书店参与出版活动,与出版社合作,参与选题策划,推出一批反映巴蜀历史、展现天府文化、提升成都形象的 4 图书。(五)支持实体书店参与“书香成都” 建设 ,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书店论坛、阅读品牌项目,参与阅读项目合作和阅读文化宣传,引领阅读风尚,提升市民素质,传播先进文化。(六)支持实体书
6、店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拓展公共阅读服务空间时间,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分馆建设,打造 24 小时书店、城市阅读空间、乡镇出版物发行网点、校园书店、社区书屋,优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七)支持实体书店参加成都书展、国家书展、国际书展;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国际国内行业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推动文化走出去,积极传播天府文化,参与“一带 一路” 文化建设。(八)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服务于实体书店发展的其他项目。第八条(扶持奖励方式) 扶持奖励方式主要包括:(一)项目补助。对实体书店已启动实施并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书店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两个,补助额度总计不超
7、过 50 万元。(二)绩效奖励。对在扶持奖励重点方向做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实体书店,给予适当奖励。单个书店年度绩效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三)购买服务。依照有关法规,购买实体书店实施的文化服务。 5 (四)专项资助。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服务于实体书店发展的其他项目。项目补助、绩效奖励、购买服务、专项资助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本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支持。第三章 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评审与下达第九条(资金申报) 市文广新局每年组织一次扶持奖励资金集中申报,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实体书店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市文广新局发
8、布的申报指南,自愿、如实向所在地区(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资金类别材料。其中,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资金类别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规划、相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文件及前期投入资金凭证的复印件;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第十条(资金评审) 扶持奖励资金评审按照区(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核推荐,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会审,市文广新局党组审定,公示的程序
9、进行。(一)区(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核审查 6 和推荐工作。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违规违法情况等。初审合格通过的申报材料统一由区(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市文广新局。(二)市文广新局设立扶持奖励资金评审专家组,并组织专家组按竞争性原则进行评审,确定获得扶持奖励资金入围书店及其具体额度。扶持奖励资金评审专家组由出版、发行、财务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三)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会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勘,结合踏勘核实的评审结果提交市文广 新 局 党 组 会 议 审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在 市 文 广 新 局 官 方 网
10、站 公 示 。第十一条(资金下达) 市文广新局与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实体书店签署资金使用承诺书。根据审议通过的最终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安排和国库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实体书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检查、审计、监察和绩效考评。实体书店还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计划需报市文广新局批准。 7 第十三条(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实体书店的业务经营,包括支付书店房租、出版物进货、书店软硬
11、件设施改造、扩展经营规模、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实施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等。不得用于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其中,获项目补助的实体书店,资金应用于项目建设,要及时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按时完成,达到预期效果。获绩效奖励的实体书店,资金应用于书店的业务经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获购买服务的实体书店,资金应用于服务开展,要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数量、时限、效果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第五章 绩效管理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扶持奖励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十五条(目标管理) 实体书店在申报扶持奖励资金时,应当同时编制绩效目标。专
12、家组在进行资金评审时,同时审核绩效目标。第十六条(执行监控) 实体书店使用扶持奖励资金期间,市文广新局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第十七条(绩效评价) 扶持奖励资金执行完成后,市文广新局应当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文产办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8 第十八条(第三方评价) 市财政局、市文产办、市文广新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实体书店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第十九条(绩效结果运用) 扶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获得扶持奖励
13、资金的实体书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文产办、财政、文广新、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中期检查) 市文广新局每年应对实体书店扶持奖励资金执行,以及项目实施、服务开展等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收回已拨付的资金,3 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请。第二十二条(终期管理) 获扶持奖励资金的实体书店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文广新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第二十三条(管理要求) 参与实体书店扶持奖励资金的征集、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
14、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准则。工作人员遇有利害关系的申报主体,必须申明并申请回避。有违纪违法情形的,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9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 实体书店扶持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理工作,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由市文广新局按照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管理费安排) 扶持奖励资金中可设置不超过总预算金额 3%的项目管理费,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核定,用于项目征集、评审、日常管理、绩效考评、宣传等工作。第二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