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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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110032017- 2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1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属于西畴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2.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委托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建设项目。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

2、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予以审批的条件:(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

3、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已取得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以下简称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向原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不予审批的情形(1)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及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放排污许可证。(2)达不到予以审批条

4、件的情况;(3)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4)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2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 2 楼环保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办理人:姜建朝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1.新办证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档份数 要求 依据1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纸质 1 份2 企业基本概况及环保现状(包括原料辅料组成及消耗、生产工艺、产品及生产规模、投资总额、主要产污或排污设备名称)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1 份3

5、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份4 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及施工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 纸质 1 份5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纸质 1 份- 3 -6 本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原件、复印件纸质 1 份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纸质 1 份注:纸质版材料全部为 A4 纸规格,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受理时限: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6、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排污监测报告实施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 号

7、)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的资质认证。第十三条: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 号)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二)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办理时限:以业主及中介机构协商为准。收费及标准:

8、以业主及中介机构协商为准。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4 -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 2 楼环保窗口(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2)网络提交。网址:http:/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县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受理前进行网上公开 1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

9、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考核受理公开 10 日后,无异议的,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四)审批发证县环境保护局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进行拟审批公示,拟审批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公示,审批公示 7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5

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76226313.网络咨询。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环保局(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5 -(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网站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核发证件为: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证件后,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至西畴县环境保护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签收领取。审批结果将在西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目录”之“环保公告”栏目中公布。(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西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投诉:0876-7628250网上投诉:http:/ 6 -附 件 1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图-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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