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x行政许可法、x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第二章 设 立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场所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