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实施办法(2010 年修订)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 开区 ”)内登 记注册且国税、地税关系均在经开区内的企业。第三条 给予资助的企业专利其申报须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报专利的名称、类别及简要内容。第四条 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经开区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且已交纳相关费用,开始实施并形成一定经济效益。第五条 资助专利必须属
2、于单位职务发明范畴,无专利权属纠纷,个人获授权专利一律不予资助;企业所获专利权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专利第一权力人必须为经开区辖区内单位;每个单位每年专利资助量不超过 10 个,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可以适当放宽。第六条 资助专利必须是企业通过自主创造新获得,资助额 2 度如下:(一)国内专利1.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000 元;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3.外观专利,每件资助 200 元;(二)国外发达国家专利1.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5000 元。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在专利授权后三年内(以专利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
3、理。申请时应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申请表,表中的专利简介要求包括专利受保护内容说明、所属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等;(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三)中文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四)授权费和历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企业国税、地税税务隶属关系及完税证明;(七)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证明材料;(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资助情况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获得资助的单位 3 在公告下达之日起 30 日内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第九条 申请资助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
4、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管委会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条 资助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利申请、管理和推广应用。企业可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修订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办法自行废止(2009 年获授权专利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申请表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 国税登记所在地 上年度缴纳税收(万元)地税登记所在地 上年度缴纳税收(万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专利名称专利号 专利授权日期专利类别 1.发明专利 2.实
5、用新型专利 3.国外专利其它专利权人专利简介附件清单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审批表经济发展局 审核意见(签章)年 月 日财政分局 审核意见(签章)年 月 日管委会领导意见年 月 日备 注 6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提质增速加快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昆明经开区各类企业增规模、提效益、上水平,实现跨越式成长,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期满的各类企业分别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类企业:指在经开区内
6、购地投资并依法办理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房地产类项目除外)。经开区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当年达到 50 万元的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 4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企业扶持。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的 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按 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按 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 10%给 予奖励。二、非用地类企业:指在经开区登记注册并纳税,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的企业; 企业上
7、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 7 (一)房地产类企业:给予 30%;(二)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 40%;(三)工业生产类企业(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 50%。上述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的 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按 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按 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 10%给 予奖励。三、本政策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8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中
8、心资助实施办法(2010 年修订)第一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的有关 规定,为推动我区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 2010 年起,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开区将分别予以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内登记注册且国、地税关系均在经开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良好,对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作用。申请资助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 50
9、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上缴经开区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第五条资助的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领域应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重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技术中心须由经济发展局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中另有规定的,其申报须在经发局备案。第七条 属企业独立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规定的标 9 准予以资助;与其它单位共同组建且中心设在经开区辖区内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分级分别予以资助。第八条 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按从高原则予以资助;经开区给予认定资助
10、后,又获得更高级别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应获经开区更高数额资助时,增发差额部分。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公司组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只给予一次资助。第十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表(二)企业简介、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简要情况说明;(三)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的批准文书;(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国税、地税税务隶属关系及完税证明;(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资助情况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获得资助的单位在公告下达之日起 30 日内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
11、续。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责令其上缴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修订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办法自行废止。 10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表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 国税登记所在地 上年度缴纳税收(国税)情况地税登记所在地 上年度缴纳税收(国税)情况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万元)上年度完成增加值(万元)技术中心获认定情况 已获资助金额 (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简介主要包括:研究开发的领域和方向,技术水平和优势,主要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实施情况,在研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等。附 件 目 录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