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谈话室的作用,规范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审查调查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使用范围谈话室是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控告人、受侵害人、证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核查(审查)组使用谈话室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报批、严格遵守规定。二、使用审批(一)使用谈话室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核查(审查)组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要存档备查。(二)未经核查(审查)组组长同意,不得将审查调查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带入谈话室。(三)不得将谈话室用作除审查调查谈话以外的其它用途,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它用的,必须经纪委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要求使用。(四)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谈话室的,可先请示纪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直接使用,事后使用部门要及时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五)使用谈话室的手续连续使用,可一次性审批;谈话中断一天以上,再次使用时需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后方能使用。三、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