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第一条为引导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当事人规范订立、履行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多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第五条经营者应在官网或者店内显著位置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资金风险提示书,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履行该提示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内容,了解预付资金风险。 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