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有效避免因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经历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
2、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和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关注重点学生,积极实施干预,尽最大努力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后勤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五条
3、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院辅导员具体抓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六条 学院应积极组建、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 干预对象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
4、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2、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3、遭遇突然打击或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伤亡;父母离异;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2)遭遇性危机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3)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等;(4)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
5、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6)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4、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5、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6、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7、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
6、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8、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10、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
7、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 预防教育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第十一条 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
8、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第五章 早期预警第十二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监控体系1、一级监控:宿舍充分发挥宿舍长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一级监控汇报。2、二级监控: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辅导员报告。3、三级监控:学院学院主管学生
9、工作领导、辅导员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院辅导员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4、四级监控:学校(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 10 月份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中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要通过心理访谈等方式进一步确认,与学院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有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
10、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第六章 危机干预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或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第十四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其多一些
11、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第十五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辅导员老师监护下到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辅导员必须立即通知家长,并陪同将其送往医院或专业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第十六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辅导员及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
12、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第十七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3、经医院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
13、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做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进行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有关专门机构,并负责派人对其进行特别监护。对于已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应配合医院对学生进行特别监护。第十八条 建立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时,学生所在学院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报告给学院、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时,各部门职责如下:1
14、、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3、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七章 后期跟踪第十九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院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第二十一
15、条 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第八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1、培
16、训制度。学校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负责人实行定期培训。2、备案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专业医院进行鉴定。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河北经贸大学201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