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范文 仅供参考关于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局机关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和县委成立的巡察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执纪审查、巡察时间在1个月以上,正式党员人数35名的,应设立临时党小组;6名以上党员的,应设立临时党支部。从机关外抽调党员组成的审查组、巡察组,不论审查组、巡察组人数,均应成立党支部(党小组)。第四条 临时党小组,可设组长、副组长、廉政监督员各1名。临时党支部,可设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第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审查组、巡察组,按照“同步成立、同步工作、同步撤销”三个同步的原则,在审查组、巡察组成立时同步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审查、巡察结束时,同步撤销临时党支部(党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