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全文2016 年 3 月 31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公众、安全便捷、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 等方面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