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 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