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 律 行 为 是 私 人 创 设 调 整 其 相 互 利 益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 “规 范性 ”是 法 律 行 为 的 本 质 属 性 。 法 律 对 法 律 行 为 的 调 整 主 要 表 现 为 “效 力 性 ”评 价 , 而非 “合 法 性 ”评 价 。 通 行 的 法 律 事 实 体 系 理 论 将 代 写 法 律 论 文 “事 实 性 ”界 定 为 法 律行 为 的 本 质 属 性 , 这 是 一 种 错 误 的 定 位 。 将 “合 法 性 ”看 作 法 律 行 为 本 质 属 性 的 主张 就 源 于 这 一 错 误 定 位 。 将 法 律 行 为 看 作 是 实 现 私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法 律 工 具 , 区 分法 律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不 同 调 整 方 法 , 认 可 私 人 作 为 创 制 法 律 规 范 的 主 体 , 必 然 要 求抛 弃 以 “合 法 性 ”为 法 律 行 为 基 本 属 性 的 错 误 理 论 。关 键 词 : 法 律 事 实 ; 法 律 行 为 ;有 效 性 ;